法律分析:随军前是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,驻军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接收和妥善安置;随军前没有工作单位的,驻军所在地应当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安置;对自谋职业的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。
法律依据: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》第四十一条经师(旅)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家属、文职干部家属、士官家属,由驻军所在地的机关办理落户手续。随军前是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,驻军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接收和妥善安置;随军前没有工作单位的,驻军所在地应当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安置;对自谋职业的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。
Copyright © 2019- keclean.com.cn 版权所有
违法及侵权请联系:TEL:199 18 7713 E-MAIL:2724546146@qq.com
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